公司治理

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稽核室隸屬於董事會,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董事會通過。本公司配置稽核主管一人,為專任內部稽核人員,另設置其職務代理人,並依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調整稽核人員人數。專任內部稽核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除具備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並持續進修及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之。

內部稽核運作

(一) 稽核目的:

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二) 稽核範圍:

分定期及不定期二類。定期性稽核依年度稽核計劃執行;不定期稽核,依實際需要由最高主管或其授權人之指示辦理。內部稽核的工作範圍包括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及內控制度自行評估之覆核。

(三) 稽核對象:

包含本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

(四) 稽核作業及稽核報告:

  1. 擬訂年度稽核計畫: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至少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列應稽核項目。

  2. 年度稽核計畫之執行:

    稽核單位依年度稽核計畫確實執行,執行稽核時需訂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並對稽核缺失及異常事項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

  3. 稽核報告之呈核: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呈核後,依規定時間內交付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查閱。稽核主管並列席董事會報告。

  4. 內控制度自行評估之覆核:

    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並依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結果,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監察人、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一) 監察人與公司員工及股東之溝通情形(例如溝通管道、方式等):

本公司設有常駐監察人,其溝通管道係透過內部稽核報告方式以瞭解其情形。

(二) 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例如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1. 台硝稽核室將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呈核後,依規定時間內交付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查閱。
    稽核主管並列席董事會報告。
  2. 會計師依據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相關規定辦理,於查核前規劃階段及完成階段之年度/每季
    就本公司財務報告查核或核閱之治理事項,會發出與治理單位溝通函予董事會。
  3. 每季或年度財務報告核閱或簽證,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
    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民國106年2月20日臺證上一字第1060002883號函規定辦理,發出會計師與
    治理單位溝通事項予董事會。